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相关社会政策体系不完善我国的宪法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对所有老年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国家承担权利保障义务,但是在农村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施,我国除社会保障较完善的“五保”供养制度外,养老保险、低保、计划扶助、新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建设还有相当大的差距,[2]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而在与老年人权利关系最密切的养老保险问题上,现有法律没有切实从农村的实际出发确定政策方向和改变不合理现状的步步骤。(如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在农村进展缓慢,举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险立法滞后)我国现有法律对养老问题的规定,不仅分散而且多数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二)单一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缺欠现在农村依然以家庭养老为主。 一方面,“养儿防老”这一观念在农村依然盛行。 绝大多数家庭把毕生的精力都倾注在孩子身上,没有为自己将来养老做打算的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