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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父收养继子女条件
释义
    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1)继子女不必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生父母作为送养人不必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
    (3)继父母不受如下条件限制:收养子女数量、抚养能力、疾病情况、违法犯罪记录、年龄;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是否有子女,收养继子女的数量的限制。
    (5)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形成父母子女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依法承担,不得推诿。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
    不要求继父母有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6)继父母可以收养多名继子女。
    一、继子女收养公证要交的材料
    1、收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户籍滕本),结婚证,要求收养的申请书等。
    2、送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要求送养的申请书等。
    3、被收养人应提交:户口簿,年满十六岁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为十岁以上的需出具本人自愿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4、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5、被收养人的照片(最好2寸白底)。
    6、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在收集材料过程中应注意的是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请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提供送养人的死亡证明。
    二、收养成立的效力有哪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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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