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高校毕业生落户怎么申请 |
释义 | 长沙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流程由申请人本人提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迁入人员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落户地址不同情形下,还需提交相应材料,如自有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亲友户口需提交亲友户口簿,租赁房屋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等。办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 长沙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流程由申请人本人提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 二、长沙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3、毕业证;四、迁入人员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三)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落户在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 三、长沙高校毕业生落户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第二条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迁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长沙市人才引进促进办法》的规定,长沙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申请人应准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学历认证报告等材料。 2. 在线申报:登录长沙市人才引进信息系统,填写《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3. 资格审核:长沙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落户条件。 4. 公示审批:审核通过后,长沙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审批结果,并对结果进行审批。 5. 办理手续:公示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长沙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6. 领取执照:办理完落户手续后,申请人应在30日内到长沙市公安局领取《户口簿》或《长沙市人才落户证》。 根据上述流程,长沙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流程简单明了。但需提醒的是,申请人应提前了解当地人才引进政策和流程,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长沙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流程由申请人本人提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表、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毕业证等材料。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还需提交相应的材料,如自有房屋需要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亲友户口需要提交亲友户口簿,租赁房屋需要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单位集体户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需要提交本人申请。办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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