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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使用他人声音是否构成侵权?
释义
    声音的保护与肖像权保护类似,未经他人允许不得使用他人声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丑化、污损或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权利。《民法典》规定了对姓名和声音的许可使用,需要遵循肖像权的相关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声音。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能未经同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分析
    1、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未经他人允许,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声音。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的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声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拓展延伸
    声音版权争议:他人声音使用权的法律边界
    在声音版权争议中,使用他人声音是否构成侵权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法律边界的界定,使用他人声音可能涉及到多个因素的权衡。首先,是否取得了声音的合法授权是关键因素之一。如果没有获得声音所有者的明确许可,使用他人声音可能构成侵权。其次,使用的方式和目的也会影响法律评判。如果使用他人声音是为了商业目的,可能需要更严格的授权和合同约定。此外,是否对声音进行了修改或篡改也会影响侵权的认定。总之,在使用他人声音时,应尊重版权法律的规定,确保取得合法授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结语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应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未经他人允许,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声音。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声音,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应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声音版权争议中,应确保取得合法授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肖像权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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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