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的声音受法律保护吗 |
释义 | 《民法典》对声音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污损、丑化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根据相关法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包括声音。 法律分析 声音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污损、丑化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拓展延伸 声音版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及限制 声音版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及限制涵盖了个人声音在创作中的权益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创作的声音作品可以享有版权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歌曲、朗诵、演讲等。这意味着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播个人声音作品。然而,声音版权也存在一些限制,比如公共领域的声音、合理使用原则等。此外,声音的特殊性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挑战,如何界定声音作品的独创性、证明权益归属等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因此,声音版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及限制需要综合考虑创作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创作活动的繁荣与创新。 结语 在保护声音方面,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污损、丑化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同时,根据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声音版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及限制需要综合考虑创作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创作活动的繁荣与创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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