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房产证地址变更有哪些程序2023 |
释义 | 成都房产证地址变更流程包括受理排号、缴费排号、领证排号和领证四个步骤。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需要返回退补件窗口补正资料或撤件。房产分中心城南流程与房产分中心城北流程类似,但流程略有不同。办理房产证需要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拿测绘图(表),领取相关文件,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最后缴纳房屋转让税费并领取房屋产权证。 法律分析 成都房产证地址变更流程: 1. 受理排号:持相关资料到房产分中心总咨询台排号——受理:受理窗口(一楼5-26号窗口)申请办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将获得《受理单》——缴费排号:《受理单》指定的时间到房产分中心总咨询台排号缴费——缴费:缴费窗口(91-98号窗口)交费——领证排号:返回房产分中心总咨询台排号领证——领证:发证窗口(28-38号窗口)领取房屋产权证。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返回退补件窗口(一楼3--4号窗口)补正资料或撤件。 房产分中心城南流程: 1.受理排号:持应提交资料到业务咨询排号处排号→受理:受理窗口(16--28号窗口)申请办理,符合受理条件的领取受理单或告知单→缴费领证:按受理单或告知单上通知的时间和程序缴费、领证。 2.受理后经审核需补正资料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请返回16号窗口补正资料或撤件。 二、成都房产证办理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 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即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因此,成都房产证的办理流程应遵循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通常,办理房产证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按照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申请人需要准备房屋权属证明、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 2. 缴纳税费:申请人需要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税费,具体比例和缴纳方式应遵循当地政策。 3. 申请登记:申请人需要向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 审核登记: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5. 颁发房产证:审核通过后,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房产证给申请人。 6. 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还需要按照当地政策缴纳房产证相关的印花税等费用。 7. 领取产权证:房产证领取后,申请人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证的领取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房产证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应仔细了解当地政策并遵循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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