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冷静期和诉讼离婚可以并存吗 |
释义 | 1、离婚冷静期和诉讼离婚不一定可以并存,经原告、被告同意法院可以设置冷静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2、一般法定的冷静期是协商离婚需要经历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诉讼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诉讼离婚的流程具体如下: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起诉阶段;第二阶段,答辩阶段;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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