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中国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却删除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在申请时,不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审查。结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②非双方自愿的; ③一方或双方已经有配偶的; 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登记。结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