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工补贴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政策依开启了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解决了之前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农民工外出打工国家有补助,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人群,除了交通补贴等扶持之外,部分地区还有其他相应的补贴,同样也包括于吸纳贫困户稳定就业的企业和单位。 一、存在的问题 (一)冗员过多。事业单位人员增加过快,主要是政府安置就业需要。国有企业改革把大量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改革把很多行政人员挤进了事业单位,大学生分配、军转干部分配也都往事业单位里挤。于是,事业单位压力沉重,经费捉襟见肘,发展受到制约。 (二)社会事业盘子过大。大量经营性机构存在于事业单位之中,真正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难以获得足够的支持,造成政府职能“越位”、“缺位”的两难局面。同时,同一领域的社会事业分属不同部门,低水平重复建设,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 (三)机制不活,管理不善。大部分事业单位一直处于优越的环境中,建设靠部门推动,管理按机关模式,存有严重的惰性和依赖性。由于管理不到位,形成“有事无人干,有人无事干”。 二、改进的必要性 (一)现行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政策,除少部分差额单位外,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几乎全部由财政负担,客观上造成了事业单位不愿甚至抵制机构改革的负面影响。 (二)目前事业单位经费是根据实有人数计算的,有多少人头拨多少经费。这种财政补助政策,使事业单位在自身发展上缺乏有力的经济约束,导致事业单位人员恶性膨胀,财政不堪重负。 (三)事业支出结构不合理,重点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支持力度不够。 (四)虽然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办法,事业单位预算执行中仍不断申请,频繁追加。 三、基本原则。 (1)公共财政原则。按照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严格界定事业单位财政供给范围。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补助;应由社会办理,或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逐步退出财政供给范围。 (2)体现“以钱办事”、“因事用人”的原则。确定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是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职责完成事业任务的工作量和取得的事业成果。鼓励事业单位创新改革,提高效益,增收节支,促进事业发展。 (3)分类供给的原则。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形式,实施分类供给政策。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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