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出具哪些证明文件
释义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要向银行提供不同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者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提供军队军级以上
    法律分析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要向银行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者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提供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税务登记证: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提供其税务登记证。
    4. 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提供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5. 开户许可证: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提供其开户许可证。
    6.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
    7.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提供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8. 单位定期存款合同: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提供其单位定期存款合同。
    以上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银行对所需证明文件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建议您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前咨询银行并了解相关要求。
    结语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要向银行提供以上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三条 收单银行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和授权、异常交易监测、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受理终端密钥下载、受理终端程序灌装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不得相互兼岗。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 3: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