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女婿么? |
释义 | 女婿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话,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配原则包括一般均等、适当照顾、权利义务相一致和相互协商原则。继承人存在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只有配偶、子女和父母才能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 法律分析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女婿么? 女婿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丧偶女婿对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为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生活来源。丧偶女婿无论是否再婚,也无论他们是否与岳父母生活在一起,只要对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主要的经济资助; 就可以理解为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岳父母死亡后就可以继承他们留下的遗产,并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2、为岳父母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劳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非只是提供了主要经济生活来源,如果丧偶女婿为岳父母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劳务; 也算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它包括生活上的侍奉、照顾,如有病的护理、医疗,平日的吃、穿、起居等生活上的料理。 3、对老人的赡养属于长期的、经常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遗产分配原则是怎么样的? 遗产分配原则主要内容: 1、一般均等原则也称平均分配原则,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地; 2、适当照顾原则:同是一个顺序的继承人,情况生活质量可能悬殊很大,适用这一原则条件为生活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一遗产分配原则体现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相互协商原则指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本着这一原则处理继承问题。 综合上面所说的,继承人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一般都是法定的,只有被继承者的配偶、子女还有父母才能被认定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之下,第二顺位的继承者才可以依法的继承遗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婿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丧偶女婿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无论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赡养义务包括提供经济生活来源、日常劳务和长期赡养。遗产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一般均等原则、适当照顾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相互协商原则。综上所述,继承人分为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只有配偶、子女和父母才能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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