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 |
释义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条例。2007年3月28日,经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93号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立法目的主要有3个: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程中和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由于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不同、级次不同,各自派出的程序、方法和有关的对象不一致,差异很大。这样,就需要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法规来进行规范。 (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般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大多数是责任事故,为了分清责任,明辨是非,需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这就需要有一个规范性的规章来规范其行为。 (三)、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一是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二是通过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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