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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
释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此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而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负责制,既要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又要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负责制,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他们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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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