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过程中出现乱审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
释义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关于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满意时,有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法律分析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关于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满意,他们有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拓展延伸 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审计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请裁决。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计机关提请裁决的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因此,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程序为:审计机关收到本级人民政府裁决不服的报告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请裁决,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 结语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关于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满意时,有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因此,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决定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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