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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权证书内页如何填写
释义
    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簿证正式投入使用。国土部根据填写说明对证书内页填写的几个重点内容进行释义,并就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填写需要注意权利人填写、共有情况填写、坐落的填写、不动产单元号的填写、权利类型的填写、权利性质的填写、用途的填写、面积的填写、使用期限的填写以及权利其他状况的填写。
    法律分析
    根据国土部网站的消息,从3月1日开始,不动产登记簿证正式投入使用,同时发布了相应的填写说明,明确了不动产权证书的填写方式。为便于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正确填写证书,国土部根据填写说明,对证书内页填写的几个重点内容予以释义,并就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一)关于权利人的填写
    填写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共有不动产,发一本证书的,权利人填写全部共有人,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持证人;共有人分别持证的,权利人填写持证人,其余共有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宅基地、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等共有不动产,权利人填写户主姓名,其余权利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二)关于共有情况的填写
    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比例。涉及土地、海域的,填写土地、海域使用权的共有情况。涉及土地、海域及其房屋、构筑物的,填写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的共有情况。
    (三)关于坐落的填写
    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四)关于不动产单元号的填写
    为保证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唯一性,以及更加方便的判断,将不动产单元号分为四段表示,第一段表示所在行政区划,第二段表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第三段表示宗地号,第四段表示定作物编码。
    (五)关于权利类型的填写
    按照相关法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填写不动产权利的具体名称,涉及两种权利的,用/分开。
    (六)关于权利性质的填写
    国有土地填写出让、划拨、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房屋填写房屋性质;森林、林木填写林种。涉及两种权利的,用/分开,并与权利类型相对应。
    (七)关于用途的填写
    土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填写二级分类,海域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填写用海类型二级分类。房屋、构筑物填写规划用途。涉及两种的,用/分开。
    (八)关于面积的填写
    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土地、海域及房屋、构筑物的,用/分开,分别填写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的面积。
    (九)关于使用期限的填写
    土地上有房屋、构筑物的,由于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只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海域上有构(建)筑物的,只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填写海域使用权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土地所有权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不填写。
    (十)关于权利其他状况的填写
    根据不同的不动产权利类型,记载不动产权利的其他状况。如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结构等。权利其他状况直接与权利类型栏相对应,有哪种权利类型,则对应填写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其他状况。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证是登记不动产信息的法定证明文件。从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簿证正式投入使用,如何正确填写证书内页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证应当记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信息、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用途、不动产面积、不动产权利来源、不动产权利内容、不动产权利期限、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负担、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限制等内容。因此,在填写不动产登记簿证时,应当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且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时提交的材料相符。
    另外,不动产登记簿证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加盖印章,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人签字。因此,在填写不动产登记簿证时,还应当确保加盖印章和签字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正确填写不动产登记簿证需要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且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时提交的材料相符,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加盖印章,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人签字。
    结语
    根据国土部网站的消息,不动产登记簿证正式投入使用,并发布了相应的填写说明。国土部根据填写说明,对证书内页填写的几个重点内容予以释义,并就有关事项予以说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填写需要注意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共有情况、坐落的填写、不动产单元号的填写、权利类型和用途的填写、面积的填写以及权利其他状况的填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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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