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不让办事件的有哪些情况 |
释义 | 一般刑事案件需要县级公安局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派出所一般只管辖治安案件,对刑事案件的任务只是抓住现行,派出所没有权利决定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一、派出所对公民进行扭转、举报、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立即接受,认真接待,查明情况并做笔录,记者和举报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必要时可录音。受理案件时,应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注意保存或随机转移。巡逻盘查、现场抓获或其他方法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也应当处理。 二、派出所应保障扭转人、通报人、控告人、通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不想公开自己的名字和扭曲,通报、控告、通报行为的,必须保守秘密。收到控告,报案时,应向控告人说明申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刑事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 四、派出所收到110条命令和市民通报,如有事件现场,应立即赶到现场。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和危害群众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果断制止,注意疏散群众,保护现场。发现伤者应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现场发现的嫌疑人应立即带到派出所询问并检查。现场处理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派出所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依法保留嫌疑犯的,应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处理。需要拘留、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的,应在拘留期间办理法律手续。 六、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件简单,无需调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嫌疑犯调查的案件应由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工作对嫌疑犯采取逮捕措施的,提交刑事部门申请逮捕。派出所在事件中,发现有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等线索和情况时,必须立即交给刑事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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