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曾用名证明需去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准备好申报所需要的材料个人身份证、 户口本 、过去使用过的曾用名的有关证件(如毕业证、学生证)等。 2、去派出所填写曾用名申请表。 3、等公证员审核以及主任审批。 4、等结果下来后去派出所窗口办结就可以的。 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