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言词证据是一种证据的分类,证据是可以通过言词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只能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满足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经过质证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采纳。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因二者均以有关诉讼主体出席法庭为先决条件,紧密联系,理论上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