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请勿携带管制匕首、弹簧刀、自锁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水果刀、多功能刀、斧子等利器、钝器也不准带上车,更不能对违禁品存在侥幸心理,一旦被安检查出,警方将依据相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案情:兴国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安检查危时,从一名旅客随身行李物品中查获1把工具刀,长约30厘米,刀刃长约18厘米,经认定,属于管制刀具。经民警开包检查,王某携带的行李中还带有三把刀具,其中有一把为长约20厘米的折叠刀,刀刃长约10厘米,经过认定也属于管制刀具,其他2把为水果刀。经查,该旅客王某为江西省于都县人,刚过完年,准备从兴国乘坐K4229次列车到广州打工,不知道工具刀和折叠刀为管制刀具,一直放在随身携带的行李包内,出门前也未检查该包,不料在兴国火车站乘车时被兴国车站派出所民警查获。兴国车站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进行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内容,请仔细阅读。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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