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商品可以降价销售? |
释义 | 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商家降低商品价格以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加速库存周转和资金回笼。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商品才可以降价出售,如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鲜活商品受时间、气候等影响较大,经营者为了减少损失,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处理积压商品是为了加快资金周 法律分析 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商家们不得不降低商品价格,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加速库存周转和资金回笼。这种市场现象就像是一场降价浪潮此起彼伏,不断地出现在市场上。但是,是否所有商品都可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呢?回答是否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项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价出售。一般来讲,鲜活商品受时间、气候以及环境等外界条件的影响较大,经营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即使亏本经营,也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此来尽量减少损失。在有效期内方可保证商品的质量已逐渐在社会上达到共识,经营者为了免于商品到期,无法再投放市场,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会对有效期即将到的商品及时采取降价处理的措施。而处理积压商品,则是为了加快资金周转,使新近生产出来的产品有处存放,使生产成本维持在合理要求之内。季节性降价商品是现在常见的,尤其是服装,尤为突出。对于经营不善、拖欠债务、转产或歇业的经营者来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清偿债务,是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所不可避免的。 拓展延伸 季节性降价是指在特定季节为了促进消费、提高销售额而采取的价格优惠措施。在一些国家,这种做法是被法律所保护的。但是,这种降价措施并不适用于所有商品。一些商品因为其特殊性质,不能享受季节性降价。 例如,一些高价值奢侈品,如珠宝、时装、名牌等,由于其昂贵的价格和独特性,不具有季节性降价的资格。同样,一些特殊领域的商品,如医疗用品、高科技产品等,由于其专业性和独特性,也不具有季节性降价的资格。 虽然有些商品不能享受季节性降价,但是许多其他商品是可以享受这种优惠的。例如,一些日常用品,如食品、饮料、家庭用品等,由于其普遍性和需求性,可以享受季节性降价。此外,一些服务性行业,如旅游、餐饮、零售等,也可以通过季节性降价来吸引顾客,提高销售额。 虽然季节性降价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于这种做法。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商品和服务性行业,应该根据其性质和需求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这种优惠。 结语 虽然商家们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而降低商品价格,但是并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只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商品才可以降价出售,如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以及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因此,商家们需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需要理性看待,不要盲目追求低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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