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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降价商品就是处理品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降价商品的几类类型以及《产品质量法》对假疵产品的担保责任要求。处理品是指降价商品中的有瑕疵产品,会存在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消费者在购买降价商品时,应特别注意销售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销售者在销售具有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产品时,需事先声明,明示告知,消费者购买后,就不能要求销售者对已明示的瑕疵部分,必须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法律分析
    我们知道,降价商品通常包括以下几类:鲜活商品、即将到期的商品、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商品、为偿还债务而销售的商品,以及产品有瑕疵但不会影响使用功能的商品。对于前五种商品,我们已经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商家可以按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最后一种商品,顾名思义,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种有“瑕疵”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从以上所述,不难理解,降价商品不等于处理品。我们通常所说的处理品,是指上述降价商品中的“瑕疵”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对假疵产品提出了明确的担保责任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销售者应当首先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发生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二是明确规定了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并赋予销售者在先行负责解决消费者问题之后,有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的权利。因此,只有这种“瑕疵”产品,亦即处理品,才会存在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消费者在购买降价商品时,应特别注意销售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如若销售者未明示产品存在“瑕疵”,则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销售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但是,销售者在销售具有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产品时,作到了事先声明,明示告知,消费者购买了此类产品后,就不能要求销售者对已明示的瑕疵部分,必须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拓展延伸
    标题:['2. "处理品与降价商品:质量问题责任区分"']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越来越注重商品的质量和价格。然而,在购买处理品和降价商品时,由于其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区分问题,使得消费者在权益维护方面存在一定的困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处理品的定义。处理品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或使用不当的商品,采取的一系列补救措施,例如退换货、折扣等。而降价商品则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时,直接对商品价格进行优惠处理。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质量保障和价格透明的权利。商家在销售处理品和降价商品时,应当明确处理品和降价商品的质量问题责任区分,并对处理品和降价商品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商家对处理品和降价商品的质量问题认知不足,以及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处理品和降价商品在责任区分上存在一定的模糊。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商家对处理品和降价商品的质量问题认知,明确其质量问题责任区分。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该加强对商品质量的判断,合理维权。
    商家在销售处理品和降价商品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问题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质量问题的投诉。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该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和保修期,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降价商品包括鲜活商品、即将到期的商品、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商品、为偿还债务而销售的商品以及产品有瑕疵但不会影响使用功能的商品。其中,前五种商品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按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最后一种商品则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种有“瑕疵”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从以上所述,不难理解,降价商品不等于处理品。只有这种“瑕疵”产品,亦即处理品,才会存在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消费者在购买降价商品时,应特别注意销售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销售者在销售具有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产品时,作到了事先声明,明示告知,消费者购买了此类产品后,就不能要求销售者对已明示的瑕疵部分,必须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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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