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股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1)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股骨骨折无法评上伤残等级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的依据如下: I级伤残划分标准: 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意识消失。 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③不能工作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