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一、法院法官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典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二、监护权不得自行变更吗?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自行变更监护权,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是否还要负担抚养费 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恢复。监护人不正当行使监护资格,致使监护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其监护资格。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1、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的。 2、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即被监护人不愿意恢复的不能恢复。 3、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申请人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 4、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即使确有悔改表现也不能恢复。 满足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视情况恢复其监护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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