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违法。城管人员暂扣物品的,应依法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