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违约责任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 (二)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 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一、房屋未成交抵押时中介是否收取手续费 房屋交易未成功的,中介不应收费,但可以收取中介必要活动支出的费用。因卖方或买方违约导致房屋未成功交易的,需要收取中介费;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房屋未成功交易的,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