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居间合同是否属于委托合同一种 |
| 释义 |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是不一样的,其区别如下: (一)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二)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三)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四)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
| 随便看 |
- 离婚时,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 离婚时,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 离婚时,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 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谁抚养
- 离婚时,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 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谁抚养
- 离婚时,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 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 离婚时,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 离婚时,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 离婚时,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 离婚时,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不能继承遗产
-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 离婚时,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 冒领养老金后社保局如何追缴
- 社保怎么能知道冒领养老金呢
- 冒领养老金处理办法最新
- 社保怎么能知道冒领养老金呢
- 房屋维修基金发票丢了怎么办
- 孩子没有能力赡养父母怎么办?
- 孩子没有地国家有没有补贴
- 申请贫困补助对孩子有影响吗
- 夫妻没有子女国家有什么补贴
- 不看孩子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 universal treaty
- universitas
- universitas facti
- universitas juris
- universitas rerum
- universitas trerum
-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of law
-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of politics and law
- University Court
- university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 unjelled agreement
- unjust
- unjust
- Unjust
- unjust advantage
- unjust arrest
- unjust benefit
- unjust case
- unjust competition
- unjust enrichment
- unjust enrichment
- unjust enrichment
- unjust enrichment
- Unjust enrichment, doctrine o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