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所在地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阐述了“标的物所在地”的含义以及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标的物所在地”的含义。简单来说,它指的是指标的物所存在的地方。比如,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房屋便是该合同的标的物,房屋的具体位置便是该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 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标的物交付的方式 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如仓单、提单等。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的标的物所在地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标的物在哪个地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标的物所在地包括三个方面含义: 1.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标的物所在地,这是民法典第49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作为标的物所在地。 2. 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标的物所在地,则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标的物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履行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那么争议将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标的物所在地,则根据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标的物所在地为原告住所地。这意味着,如果争议与原告的住所地有实际联系,那么争议将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中的标的物所在地规定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物所在地,以避免在争议发生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2017-06-27)\t第二十条\t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t第二十四条\t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行政诉讼法(2017-06-27)\t第十五条\t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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