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照标的物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参照标的物的定义以及合同标的物的概念。同时,详细阐述了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以及提存程序。在提存程序中,债务人需要向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和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并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最后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参照标的物的定义,它指的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价值参照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二、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事实上此二者是有区别的,只是很抽象罢了。例如买卖汽车,买卖契约的标的是汽车的所有权,而买卖契约的标的物是汽车。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因为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三、合同标的提存程序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27条第2款规定:“提存人于提存后,应即通知债权人,如怠于通知,致生损害时,负赔偿之责任。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拓展延伸 民法典对于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及提存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34条规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在生产或者提供时履行义务的经营者具有的质量要求。而根据民法典第63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应当提交给最先提出要求的一方。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标的物在提存期间的质量要求以及提存程序。在标的物提存期间,当事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或者损害。而如果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减少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提存期间的费用由造成损失的人承担。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及提存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结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参照标的物的定义,它指的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价值参照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在合同中,标的物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因此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在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并在提存时附具提存通知书,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11-16)\t第三十条\t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 航标条例(2011-01-08)\t第二十三条\t违反本条例,危害军用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军用航标工作效能,应当处以罚款的,由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移交航标管理机关处罚。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11-29)\t第二十一条\t取得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出口时,可以使用易于去除的材料将临时登记标志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应当完全覆盖外方要求预先喷涂的外国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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