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条件 |
释义 | 依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并参考部分省(直辖市)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总结得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备一定主体资格,即成为某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 第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 并且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此观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源于身份,无需向村集体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二个条件与第三个条件均为限制滥用宅基地资源而设。综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限制取得条件,就可以看出宅基地具有保障村民集体居住功能的结论。 将居民住房保障政策与农民住房保障政策相比,则更能支持上述结论。城镇居民虽然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积金等住房保障政策,但仍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来获取住房(商品房)底下地皮的使用权。农民虽然享受不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政策,但其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疑降低了自己的居住成本。况且目前我国宅基地虽然归农村集体所有,但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回收条件、回收主体及回收程序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理论上宅基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实际中几乎是村民一直无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即使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灭失,村集体也鲜有回收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发生。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认行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应当符合农村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宅基地后,可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自己居住、使用或者兼而利用宅基地进行适当的家庭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也可以出租、转让或作其他处分。但因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以及抛弃等原因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为无偿使用,带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或集体组织成员的团体福利性质,因此,原则上一户居民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原则),其面积也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将宅基地转卖。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只交纳了极少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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