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核定征收适用于哪些企业 1、核定征收一般适用于规模比较小的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二、不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哪些 不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下: 1、汇总纳税企业; 2、上市公司; 3、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 4、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5、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