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吗? |
释义 | 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具体的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第八条【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第十一条【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第二十五条【自首或立功】 (1)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其自首才得以顺利侦破该案的,轻处40%; (2)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轻处30%; (3)犯罪分子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查询、盘问,而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轻处20%; (4)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 (5)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轻处15%; (6)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轻处10%;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轻处5%; (7)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既自首又自愿认罪的,按自首的比例轻处; (8)一般立功,轻处20%; (9)重大立功,被检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轻处70%;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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