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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和处罚
释义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和处罚。警方处理是合理的,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扩展资料:案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稽查程序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无效。2012年8月,某市国税局的税务稽查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李某开办了一个小型造纸厂,自2012年1月开业以来,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增值税。为此,稽查人员曾多次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但李某置之不理。2012年9月8日,分局对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9月23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但李某逾期仍未办理。于是,分局作出决定,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对其逾期未申报的行为按偷税处理,并核定其开业以来应纳增值税11278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分局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关手续,由市国税局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交李某。李某不服,在依法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于2012年10月25日,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维持市国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于2012年11月10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市国税局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税局作出的偷税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当,但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时,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属滥用职权,判决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以上就是关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和处罚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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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