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费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1.无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8.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9.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 10.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11.只有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目前,已有十七个国家与我国签订收养合作协议,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 12.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公证机关)和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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