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合同的事由包括哪些? |
释义 |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包括: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其中,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重要条款等认识错误且基于此订立合同,也可撤销合同。 法律分析 可撤销合同的事由包括以下内容: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性质、重要条款(如价格、产品、数量、质量)等有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订立的合同。 2.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3.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4. 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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