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能撤案:
 一、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法律不认定是犯罪的;
 二、在追诉时效期限已过后发现犯罪的;
 三、被特赦免除刑罚的;
 四、自诉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可以撤案的情况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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