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绑架罪情节较轻一般包括绑架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赎金、未伤害被绑架人、犯罪后主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绑架罪侵害的法益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人身法益(人身自由与安全)、财产法益(他人财产所有权)、社会法益(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 人身法益是刑法保护的重点,绑架罪必然侵犯人身自由,但在人身安全方面却客观存在着侵害程度的差异,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未受实质侵犯,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较轻等因素,是认定“情节较轻” 的首要判断。 财产法益、社会法益虽然对判断绑架罪罪质轻重而言不具有决定性意义,但仍会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产生重要影响。如绑架行为虽然未给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但勒索财物数额巨大,手段卑劣,社会影响恶劣,也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