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募集设立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其认购的股份,并缴纳出资,制作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 2、发起人按照法律规定与证券经营机构、银行签订签订相关协议,并报证券部门审批后,进行股份发行; 3、公开招募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由董事会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