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3、发起人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5、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由证券公司承销。 6、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7、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9、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募集设立需要的文件 公开募集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有: 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估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1、出资总额 新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方式 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是公司的实有资本,也就是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它包括公司发起人缴纳的股本和公开募集募得的股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