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局的户籍档案一直要保存到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一生的时间,死后便不再保存。《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各助产机构信息系统要与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信息联通,共享互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通过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可应用一体化平台实人认证(人脸识别)功能,“刷脸”比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也可使用身份证阅读器对居民身份信息进行人脸比对,加强识别核验,确保“人”“证”一致,防范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儿童的不法分子冒领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