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款需打给房主吗? |
释义 | 房产买卖款项可以打给房主委托的中间方,也可以直接给房主。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应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若无约定,则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时支付。对于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处理房产买卖纠纷时,可通过协商、行政机关处理或仲裁/诉讼程序解决。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法律分析 一、卖房款必须打给房主吗 1、(1)卖房款不必须打给房主,可以打给房主委托授权的中间方。 (2)如约定全款支付,一般房主可以直接领取卖房款。 (3)如约定分期支付,一般需要进行资金监管、由贷款行支付给房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发生房产买卖纠纷后怎么处理 发生房产买卖纠纷后处理的原则一般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协商解决:纠纷各方自行协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偿的妥善解决;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双方之间的房产纠纷。 如果纠纷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可根据纠纷的性质及法律关系分别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或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争议双方的一方向行政机关投诉后,行政机关根据主管范围受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决定。如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终局复议以外,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即可执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不停止执行。 3、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如果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主管,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必须有约定的仲裁协议,如无约定,不可申请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在房产买卖过程中,卖房款的支付方式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约定了全款支付,房主可以直接领取卖房款;如果约定了分期支付,需要进行资金监管,由贷款行支付给房主。处理房产买卖纠纷时,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重要的是,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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