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宝鸡市征地补偿新标准 |
释义 | 宝鸡市征地补偿新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如下: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地房屋和附着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同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公示价格进行补偿; 2、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人的意愿和征收区域规划,提供安置房屋或安置用地的方式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和附着物的实际价值,依据当地市场行情进行补偿; 4、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耕地依据当地公示的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未利用地、宅基地、建设用地、园地、林地依据当地公示的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5、补偿标准调整: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每年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其他规定如下: 1、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方案进行确认,如未确认的视为同意; 2、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3、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项。 综上所述,宝鸡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明确了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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