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守所的一天,从进看守所的当日到第二天为一天,以此推算。但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的当天不算一天。 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等判刑后可以相应折抵刑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在看守所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