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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受理吗
释义
    法律分析:
    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属于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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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6: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