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经退休的,由于其已经不在工作岗位履行公职,不适宜给予其政务处分,但其仍应承担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有违法行为的,其退休前实施的违法行为,依照《监察法》监察机关等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也依然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