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做出后自行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有以下的两种会被自行撤销: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的性质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的机关单位是相互制约的。被处罚人在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气的,也是可以到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不过上一级做出同样的判决,那么处罚人就不可以在次进行上诉,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履行行政处罚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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