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侵权盗版相关法律常识 |
释义 | 1、著作权的权利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 作品的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即制片人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者。 2、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表演者的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表演者的表演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管辖。 网络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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