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这类人群在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如果被重新确定伤残等级,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待遇的,就要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如果根据规定不能享受伤残待遇的,则不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条的规定,能够享受伤残津贴的,须为1—4级或多或少—6级伤残的职工7—10级伤残的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例如,某职工过去为8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但再次工伤,经重新鉴定为4级,他就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了。 一、工伤9级伤残赔偿有哪些 工伤9级伤残赔偿明细如下: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费、 3、交通费、 4、辅助器具费用、 5、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偿费用、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九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条例中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