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大城市1.5至30元; 2.中等城市1.2至24元; 3.小城市0.9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耕地占用税: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该通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