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烟台执行山东省标准,产假是158天。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山东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山东在此基础上增加60天,共为158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