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办理失业登记什么意思 |
释义 | 辞职员工应由单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否则无法在新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可要求原单位办理失业登记,也可自行到人社局办理。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证明并在15天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双方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已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法律分析 员工辞职,应该由单位在人社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果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那么在新单位工作的是无法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也就是新就业是无法在人社局进行就业备案的。 员工可以和原单位联系要求原单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员工本人也可以在原单位打印离职证明之后到人社局自行办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拓展延伸 失业登记如何影响就业保障 失业登记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就业保障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失业登记可以帮助失业者获得相关的福利和救济金,提供经济上的支持,缓解失业带来的压力。其次,失业登记可以提供失业者的就业信息,帮助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好地了解就业市场的状况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就业政策和措施。此外,失业登记还可以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会,提升其就业竞争力,促进就业机会的匹配。总之,失业登记对于保障失业者的权益、促进就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失业登记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就业保障有着重要的影响。失业者应该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以便获得相关的福利和救济金,缓解失业带来的压力。同时,失业登记也能为政府和相关机构提供就业信息,有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政策和措施。此外,失业登记还能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会,提升其就业竞争力,促进就业机会的匹配。总之,失业登记在保障失业者权益和促进就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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